湖南法治報訊(全媒體見習記者 周萌 通訊員 王珊珊)
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,同時為員工附加了意外身故保險,員工在國外工作期間因非工作原因意外身亡,保險公司卻以格式條款中約定的保險范圍拒賠,法院如何判決?近期,安鄉(xiāng)法院承辦了這樣一起案子。
羅某系A公司員工,被派往越南工作。A公司在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(主險),承保雇員中羅某在列。主險約定,雇員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20萬元,主險條款第六條(格式條款)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(含港澳臺地區(qū))所發(fā)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,保險人不負責賠償;特別約定條款約定雇員的工作范圍包括越南;附加險條款中包含的24小時意外傷害保險約定,保單承保時間范圍擴展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,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;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,以附加條款為準。保險期內的一天,羅某外出參加聚會,返程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并當場死亡。
羅某父母請求B保險公司按24小時意外傷害保險(附加險)支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,B保險公司則認為羅某系參加非工作性質的聚會,不符合境外工作/公出條款,且不適用24小時意外擴展條款,故拒不理賠。羅某父母遂將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請求賠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。
安鄉(xiāng)法院審理后認為,案涉保險合同主險特別約定第7條已明確約定雇員工作的地點包含越南,而主險格式條款第六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(含港澳臺地區(qū))區(qū)域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,與特別約定明顯矛盾。特別約定在前,因此關于主險第六條應理解為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(含港澳臺地區(qū))但不包含越南地區(qū)所發(fā)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,保險人不負責賠償。此外,按照通常情況判斷,羅某在越南工作期間,除了完成公司交辦的工作事宜,在日常生活中亦存在其他正常的社會交往,其所在公司在簽訂雇主責任保險時為其附加24小時意外保險擴展條款,目的是為其在越南工作生活期間提供一份安全保障,若此擴展條款并不能保障其在越南的下班正常社交時間,則沒有附加此條款的必要。
該案中,無論羅某遭遇事故時是否出于履行職務需要,根據該附加條款約定,特別擴展條款的效力優(yōu)于主險條款,承保范圍已擴展至全天24小時及非工作期間,同時因該24小時意外險系基于主險進行擴展,承保地區(qū)范圍理應與主險一致,應包含雇員在越南地區(qū)發(fā)生的意外事故。據此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支付羅某父母保險金20萬元。
B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常德中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責編:周萌
一審:周芝華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